咸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官方网站】-欢迎你!

当前位置:咸宁市第一人民医院 >> 医院动态 >> 医院新闻 >> 浏览文章

咸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专项整治工作公开承诺书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23日 作者:佚名 阅读次数: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行风建设,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规范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的执业行为,杜绝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现就我院专项整治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作出以下公开承诺:

        一、严格执行全省统一平台网上采购药品,不采购非中标药品、高于中标价采购药品、违规加成出售药品;或不通过药事管理委员会而由个人或少数人确定本院用药品种和规格、随意采购未经备案的药品;

        二、在设备采购及医用材料采购过程中决不收受医药公司或医药代表任何名义的现金、有价证劵及贵重礼品,不接受医药公司或医药代表宴请和消费性娱乐活动。

        三、决不违反规定私自采购、销售、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

        四、严格控制药品比例、门诊均次费用及住院均次费用,对每个科室及医务人员的上述指标,进行逐月考核并与绩效工资分配及年度、任期考核挂钩。

        五、严格药事管理,落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严格执行药品管理制度和规范,建立临床药师制度,严禁非药学部门从事药品购用、调剂活动。

        六、医院不得将个人奖金、工资等收入与药品、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

        七、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参与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等商品推销活动,泄露患者等服务对象的个人资料和医学信息。

        八、医务人员不得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商业目的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或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提供便利。

        九、医疗服务中不开“大处方”、滥检查,开单提成、收受或索要“红包”,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医药产品等收取提成。

        十、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收费行为规范,不得自立项目、分解收费或重复计费等,为病人提供医疗费用“日清单”。

        十一、提高法律意识,依法行医,规范医务人员医德医风行为,进一步落实责任追究制,并与年终考核挂钩,对于违反医德医风的责任人,实行年终考核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