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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第一人民医院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15日 作者:佚名 阅读次数: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检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降低医疗费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改善人民群众就医体验,现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行动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治理行动,严肃查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诊疗技术规范,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不合理医疗检查(包括各类影像学检查、实验室检查、病理学检查等,下同)行为,建立健全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制度规范,营造良好的就医环境,推进建立医疗检查监管长效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治理内容

(一)治理违法违规开展医疗检查行为。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超出诊疗科目范围开展医疗检查,开展禁止临床使用的医疗检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聘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医疗检查,以及违规收取医疗检查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专项治理行动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的科室及相关涉事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治理无依据检查、重复检查等不合理检查行为。对门急诊、住院患者医疗检查情况进行自查和抽查,组织相关专家对医疗检查必要性、规范性进行论证,对于违反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及有关诊疗技术规范等开展的无依据检查、非必要重复检查等行为进行查处,责令整改,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治理违反知情同意原则实施检查行为。落实《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重点治理实施特殊检查未签署知情同意书的情形。强化落实知情同意和院务公开要求,加强科普宣教,公开本院开展的检查项目收费标准。医务人员在为患者开具检查单前,要说明检查目的和必要性,征得患者或家属的理解与配合。对于特殊检查,要取得患者或家属书面同意。

(四)治理违反诊疗规范为患者办理出院后再次办理入院行为。重点治理违反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的理由推诿患者、勒令出院,将不符合出院标准的患者办理出院后再次办理入院的情形。规范医疗行为,严格执行《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认真掌握患者入出院指征、转诊条件和手术适应症。

(五)治理可能诱导过度检查的指标和绩效分配方式。严肃查处实施“开单提成”、设置业务收入指标并与医务人员收入直接挂钩等可能诱导过度检查的行为。推动将技术水平、疑难系数、工作质量、检查结果阳性率、患者满意度等作为绩效分配重点考核指标,引导建立体现医务人员劳动价值和技术价值的绩效分配方式。

(六)治理违反规划配置大型医用设备行为。对于违反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违规使用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用于临床诊疗的行为予以查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实施步骤
  专项治理活动时间为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分4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阶段(2021年10月)。按照上级部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结合医院实际,制定医院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并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广泛动员宣传。加大对医务人员《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的培训,对专项治理行动内容、要求等进行强调部署,全面提升医务人员规范执业、安全执业的法律意识、廉洁意识。
  (二)自查阶段(2021年10月按照本方案要求开展自查和整改。对发现的问题实行清单制管理,建立完善问题台账清单,发现一条核实一条,整改一条核销一条,并将责任落实到人。 

(三)评估阶段(2021年10月—2022年1月)。区卫健局组织相关部门对我院进行抽查,对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切实查摆不合理检查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对发现问题进行整改,依法依规处理,建立健全制度规范。

(四)总结阶段(2022年2月—3月)。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重点对不合理医疗检查进行认真剖析,形成总结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科室要充分认识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对于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促进医疗行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重要意义。要主动作为、加强领导,切实落实工作方案要求,开展好专项治理工作。
  (二)精心组织实施。此项工作将纳入月度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质量考核。各临床医技科室要对照专项治理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各责任科室每月根据职责分工进行常态化检查,检查结果每月通报,定期分析总结持续改进;同时要将本次治理行动与行业作风、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统筹安排,规范实施,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加大宣传引导。各科室要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增强对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的认识,对于典型案例及情节严重案例,要予以通报曝光,切实规范医疗行为,营造医疗行业风清气正的氛围。

(四)做好信息报送。各科室要对照不合理医疗检查治理责任分工,《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质量量化统计表》中的“发现、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情况,检查费用数据”进行自查,将治理工作措施、取得的成效、典型经验和建立的制度化政策等形成报告材料,报送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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