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官方网站】-欢迎你!

当前位置:咸宁市第一人民医院 >> 学术论文 >> 医学再教育 >> 浏览文章

咸宁市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学分达标标准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26日 作者:佚名 阅读次数: 

 
单位类别
人员类别
每年度
达标学分
Ⅰ类学分
市级*
Ⅱ类学分
其它
Ⅱ类学分
备注
三级医疗机构
医.药.技
25
≥10
≥6
≤10
五年国家级Ⅰ类10分
25
≥5
≥6
≤14
五年国家级Ⅰ类4分
二级医疗机构
医.药.技
25
≥5
≥6
≤14
五年国家级Ⅰ类5分
25
≥2
≥5
≤18
五年国家级Ⅰ类4分
一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25
≥1
≥10
≤14
五年省级Ⅰ类5分
市直医疗卫生单位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25
≥5
≥6
≤14
五年国家级Ⅰ类5分
县级医疗机构
医.药.护.技
20
≥1
≥6
≤13
五年省级Ⅰ类5分
乡镇卫生院、各类卫生室、诊所
医.药.护.技
15
 
≥5
≤15
五年省级Ⅰ类3分
备注:市级Ⅱ类学分为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