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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第一人民医院职工守则

发布时间:2017年02月01日 作者:佚名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管理,建设一支救死扶伤、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精益求精、文明行医、行为规范的高素质职工队伍,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快捷的服务,特制定本《职工守则》(以下简称《守则》)。
第二条  本《守则》是规范、检查、约束全院职工职业道德、行为操守、职业纪律的准则,是医院各项规章制度的概括、延续和补充,全院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守则》各条款,自觉规范自己的言行。
第三条  医院各部门、各科室要认真贯彻《守则》规定,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纠,执章必严,以促进医院工作规范化、管理制度化,增强全员服务意识、经营意识,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条  本《守则》经二届五次职代会讨论通过。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五条  依法执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各项医疗卫生政策,自觉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各种诊疗常规、技术操作规范,执行本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条  尊重科学,诚实守信,保障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人身权利,不得因民族、宗教、地域、贫富、残疾、疾病等歧视患者。
第七条  爱岗敬业,着装整洁,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工作时间不得进行娱乐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任何时候不得推诿病人,任何情况下不与患者发生争执。
第八条  严谨求实,刻苦钻研,公平竞争,精益求精,努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积极参加业务技能继续教育、培训,不得学术造假。
第九条  廉洁自律,克己奉公,恪守医疗行业职业道德,不得私自索取、收受患者或商家的红包回扣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收受医疗设备、器械、药品、耗材、试剂等生产经营企业、个人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参与各类娱乐活动。
第十条  积极参与突发事件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处置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的义诊、援外等活动,履行医务人员开展公众健康教育的责任。
第十一条  同事之间要团结协作,互学相长,扬长避短,共同进步,不得相互抵毁、拆台。
第十二条  坚持医疗原则,尊重患者被救治的权利,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不得拒绝或拖延任何急救处置,不得随意扩大诊疗范围,不得过度医疗,不得误导或夸大病情。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医疗常规,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严格执行医疗核心制度和操作常规,严防医疗差错和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  恪守职业操守,廉洁从医,自觉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不以医谋私,不开人情处方、假诊断证明,不谎报数据;不得参与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不得以任何患者名义为自己或他人开搭车药搭车检查,从而损害患者权益非法谋利。
第十五条  严禁在诊疗活动中私收费、拿公有财务做人情不收费及违规牟利,不得多收、乱收、不收和私自收取费用;不得未经医院管理部门同意私自外出会诊、手术及参与外单位业务活动;不得私自向外转病人、转检查、转手术及介绍病人在外就医、拿药;不得在外私自开展医疗业务活动。
第十六条  根据岗位职责与权限,医务人员必须对本人所出具的医疗文书(处方、病情诊断、检查报告、手术记录、病历记载等)负责;其他工作人员必须对本人制发的文件、票据、各类数据、各种划价、医疗收费及加盖的各类印章负责,不得出现错、漏。
第十七条  严格遵守基本药物、抗菌药物使用管理规定,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用药指导原则。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保护性医疗制度,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患者隐私,更不允许用隐私要挟患者。
第十九条  无购销职能的科室和个人未经医院批准或医院管理部门同意,不得擅自购销药品、医用耗材、器械或其它物资。
第二十条  不得公物私用,不得利用医院设备设施为个人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一条  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二十二条  药剂人员、计算机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对单个药品销量进行统计汇总,向药商提供药品销量及开方名单。
第二十三条  行政后勤人员应牢固树立为患者、为临床一线、为职工服务的思想,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认真执行各项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执行首问负责制。    
第二十四条  讲究公共卫生,不随地吐痰和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不在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吸烟。
第二十五条  按时参加医院的各类会议、培训、讲座和集体活动,自觉遵守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或无故缺席,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请假说明。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休、休假,一般情况下不得电话请假或临时请假。病假、公休假、探亲假、婚假等法定假,必须按程序办理手续后方能休假,否则视为旷工。
第二十七条  不得大办婚丧喜庆、生日祝寿、就学出国、就业入伍、乔迁履新等事宜,确需操办的,应当严格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并严格控制在亲戚(直系血亲、旁系血亲和近姻亲)范围内。
第三章  奖励
奖励分为通报表扬、奖励、表彰、记功、晋级、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励对象为各科室及个人,采取随时奖励和年终奖励相结合方式。
第二十八条  凡在医疗服务中,坚持优质服务,尊重服务对象,乐于助人,甘于奉献,深受群众赞扬的;或由于医德医风好,技术精良,收到病人表扬信、感谢信、锦旗、牌匾者,奖励人民币100元;拒收病人礼品、红包者,奖励人民币50元。
第二十九条  凡受到新闻媒体表扬、获得区级以上表彰或授予荣誉称号者,奖励人民币500-1000元。
第三十条  拾金不昧者,每次奖励人民币100元。金额较大的,医院研究给予重奖。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表现之一者,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相应奖励:
    1)态度和蔼,服务周到,因执行规章制度、坚持医疗原则、维护病人利益而不被理解,受到侮辱、打骂等,仍能做到骂不还口,打不还手,坚守岗位,恪守职责者。
    2)在突发事件或重大灾害事故抢救中,见义勇为,舍己为人,医德高尚,团结协作,使国家、人民和医院财产免受或减少重大损失,群众生命安全得到保护者。
    3)在本职工作中刻苦钻研,发明创新,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者。
    4)预防、杜绝重大差错或事故者。
    5)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为政为医清廉,敢于同违纪失职行为作斗争,维护医院利益者。
    6)坚持财经制度,维护财经纪律,敢于抵制歪风邪气,避免了较大资金流失者。
    7)千方百计保证临床医疗工作需要,准确无误提供诊疗依据,加强设备维修保养,随时保证设备良好运行,及时处理突发故障,积极为临床排忧解难,创造整洁、清新、温暖、舒适的医疗环境,做出显著贡献者。
    8)其他本《守则》没有涉及但应予以奖励的。

第四章 医德医风罚则
第三十二条  凡被病人投诉、举报服务态度差,经查证属实者,扣除科室当月医德医风考核分1分,给予当事人人民币200元经济处罚;情节严重(含1年内多次被投诉或性质恶劣、影响极坏)者,扣除科室当月医德医风考核分2分,取消当事人当年各类评先评优资格,并给予人民币500-1000元经济处罚,在全院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三条  职工与患者或家属发生吵骂、肢体冲突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如下处罚:
   1)与患者吵骂者,责令当事人向患者赔礼道歉,在全院作出书面检查,扣除科室当月医德医风考核分2分,取消当事人当年各类评先评优资格,给予人民币1000元的经济处罚,在全院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科室科长(主任)或护士长给予人民币100元的经济处罚。
   2)与患者发生肢体冲突者,责令当事人向患者赔礼道歉,在全院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视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扣除科室当月医德医风考核分3-5分,取消当事人当年各类评先评优、职务晋升和职称评聘资格,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给予人民币1000-3000元的经济处罚,在全院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科室科长(主任)或护士长给予人民币200-500元的经济处罚;如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由当事人承担对方一切医疗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造成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的,按《咸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进行处理。
    3)与患者家属发生吵骂、肢体冲突者,视责任大小和情节轻重,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四条  凡不能正确处理同事之间的关系,与领导、同事吵骂或发生肢体冲突,影响医院形象、团结和工作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如下处罚:
   1)职工谩骂、侮辱领导或同事的,责令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扣除科室当月医德医风考核分1分,取消当事人当年各类评先评优资格,给予人民币1000元的经济处罚,并在全院予以通报批评。
   2)职工之间不注意形象和影响,在工作时间相互指责、谩骂的,经调查核实后,责令当事双方作出书面检查,扣除科室当月医德医风考核分1分,取消当年各类评先评优资格,对负主要责任的处罚人民币1000元,负次要责任的处罚人民币500元,并在全院予以通报批评。
   3)职工之间发生肢体冲突的,经调查核实后,责令当事双方作出书面检查,视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扣除科室当月医德医风考核分2-3分,取消当年各类评先评优、职务晋升和职称评聘资格,对负主要责任的处罚人民币2000元,负次要责任的处罚人民币1000元,并在全院予以通报批评。
   4)职工殴打领导、同事者,责令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视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扣除科室当月医德医风考核分2-3分,取消当事人当年各类评先评优、职务晋升和职称评聘资格,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给予人民币1000-3000元的经济处罚,并在全院予以通报批评。
   5)职工对医院做出的处罚决定不服,与领导及相关负责人吵闹,威胁、辱骂甚至殴打领导或相关负责人的,待岗3-6个月,在原处罚基础上加重处罚人民币1000-3000元;对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由当事人承担对方一切医疗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并给予必要的党纪或政纪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凡发生本条以上5种情况,有医院职工家属(职工邀约他人)参与,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在原处罚基础上加重处罚;在医院担任职务,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影响极坏的,责令辞职,不提出辞职的,按组织任免程序、相关纪律处分,予以免职或撤职。
 第三十五条  凡发生被新闻媒体负面报道,或被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以不同形式批评的,经调查属实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如下处罚:
   1)如属职工个人责任,扣除科室当月医德医风考核分2分,取消当事人当年各类评先评优资格,对当事人给予人民币1000-3000元的经济处罚,对科室科长(主任)或护士长给予200-500元的经济处罚,并在全院予以通报批评。
   2)如属科室原因,扣除科室当月医德医风考核分5分,取消直接责任人和科室科长(主任)或护士长当年各类评先评优资格,科室当年各类评先实行一票否决 给予直接责任人人民币1000-2000元的经济处罚,对科室科长(主任)或护士长给予人民币500-1000元经济处罚,并在全院予以通报批评。
凡投诉到新闻媒体单位或纪检部门未曝光的,按违反本《守则》的相应条款处理。
第三十六条  凡被举报通过采购、维修、基建和医疗活动等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红包、回扣、礼金、礼品,接受其宴请、钓鱼、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或牟取其它不正当利益的,经查证属实者,责令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各类评先评优资格,如数追缴所得财物或相应折款,并处以相应金额的罚款,在全院予以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含多次违反、数额较大等)者,取消2年(从当年起连续2年)评先评优资格、职务晋升和职称评聘资格,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待岗1年,直至辞退;追缴违规所得,并给予相应金额5倍罚款;在全院予以通报批评。临床医生暂停处方权1年。
情节特别严重(含多次违反、数额巨大、情节恶劣等)者,除按情节严重者处罚外,交由纪检监察、司法部门处理,追究纪律、直至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1)凡个人私收费的,按医院《关于严禁在诊疗活动中私自收费及违规牟利的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者,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2)凡科室(班组)集体私收费的,除直接责任人按个人私收费予以处理外,科室当月医德医风考评不得得分,科室(班组)当年各类评先实行一票否决,科室干部职工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科室干部职工1年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称,责成科室主要负责人在全院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收缴科室(班组)全部违规所得,科室(班组)主要负责人处以违规金额3倍的罚款,并在全院予以通报批评;数额巨大、情节严重者,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未经医院管理部门同意私自外出会诊、手术及参与外单位医疗业务活动,私自向外转病人、转检查、转手术及介绍病人在外就医、拿药,在外私自开业的,扣除科室管理质量分1分,取消当事人当年各类评先评优资格,如数收缴违规所得,给予人民币1000-3000元的经济处罚或处以相应金额3倍罚款,在全院予以通报批评;造成医疗纠纷或事故的,一切经济责任由个人承担,医院概不负责。在外私自开业的,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非法医疗执业活动,拒不改正的,停止其处方权1年或报卫计执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九条  以患者名义为自己或他人开搭车药搭车检查者,责令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扣除科室医德医风考核分1分,取消当事人当年各类评先评优资格,处以相应金额2倍罚款,在全院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十条  无购销职能的科室和个人未经医院批准或医院管理部门同意,擅自购销药品、医用耗材、器械或其它物资的,扣除科室管理质量分2分,取消当事人当年各类评先评优资格,处以相应金额3倍的罚款,在全院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十一条  凡利用处方权、物资采购权等职务之便私拿医院器械、药品、卫材、建材、办公用品、后勤物资,或未经医院主管职能部门及有关领导同意,将医院仪器设备、设施擅自外借的,除如数归还所得(外借)财物或赔偿相应损失外,取消当事人当年各类评先评优资格,处以相应金额3倍的罚款或给予人民币500-3000元的经济处罚,并在全院予以通报批评;数额巨大、情节严重者,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药剂人员、计算机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违反规定对单个药品销量进行统计汇总,向药商提供药品销量及开方名单的,责令当事人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扣除科室管理质量分3分,取消当事人当年各类评先评优资格,给予当事责任人2000-5000元的经济处罚,并在全院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适当的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为未办缴费手续患者做人情检查、治疗或发药的,扣除科室管理质量分1分,责令当事人补交应收而未收的费用,处以相应金额的罚款,并在全院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十四条  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责令当事人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并印发至全院,扣除科室管理质量分5分,取消当事人当年各类评先评优资格,2年内(从当年起)不得晋升职务职称,待岗6个月,在全院予以通报批评。违纪违法行为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按有关管理规定及法律予以处理。
第四十五条  医务人员违反首诊医师负责制和急诊工作制度,擅离岗位,玩忽职守,或推诿、拒收病人,对当事人给予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因医务人员行为延误了患者诊治时机,给医院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当事人1000-3000元的经济处罚;造成医疗纠纷或事故的,按《咸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六条  凡违反规定出具与本专业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假证明及其他证明、票据、文件等,扣除科室管理质量或医疗质量考核分2分,取消当事人当年各类评先评优资格,视情节轻重给予人民币1000-3000元的经济处罚,科室主要负责人处以人民币500元的经济处罚,在全院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十七条  凡隐匿、伪造、涂改或擅自销毁医疗文书、票据、数据、电子档案及其他档案材料等原始资料的,扣除科室管理质量分3分,取消当事人当年各类评先评优、职务晋升和职称评聘资格,视情节轻重给予人民币1000-3000元的经济处罚,待岗3-6个月,在全院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十八条  医生凡未经病人同意(签字),擅自开展特种诊疗服务(抢救除外),擅自使用目录外药品及高值耗材,违规使用毒麻类、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终止妊娠药品的,按照《咸宁市第一人民医院临床合理用药使用规范及管理规定》《咸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咸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保险服务管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九条  医务人员泄露病人隐私,在病人面前或非适当场合不负责任地评价或议论他人、他科或他院的医疗活动的,扣除科室管理质量分1分,取消当事人当年各类评先评优资格;造成医疗纠纷的,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责成当事人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在全院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章  劳动纪律及综合治理罚则
第五十条  凡上班迟到、早退、缺岗者均按《咸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关于电子考勤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一条  工作时间不佩戴胸卡或在岗不按规定着装者,处罚人民币50/次。
第五十二条  凡有以下行为者,处罚人民币200-500元,扣除科室当月医德医风考核分1分,情节严重、影响较坏者在全院予以通报批评。
     (1)工作时间脱岗串岗、长时间接打电话、干私活、在电脑(手机)上玩游戏、看股票、网上购物等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者;
     2)工作时间在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用餐或吃零食,将亲友带入工作场所闲谈,上班带小孩,看与政治理论和业务工作无关的书籍,或做其它事情影响工作者;
    3)行政带班和总值班、后勤值班、临床医技值班人员脱岗、或因工作原因需暂时离开,未交待去向做好交接,影响工作者。
第五十三条  凡未经批准或未按程序办理手续休假的,视为旷工。旷工1天,扣除2天工资,并扣除个人当月效益工资30%;旷工2天及2天以上者除按每旷工1天扣除2天工资计算外,扣除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者1年内旷工累计超过30天者,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十四条  职工参与带彩娱乐活动,在公共场所、工作场所打牌;工作日中餐及上夜班人员晚餐饮酒的,处罚人民币200-500元,在全院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十五条  在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在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吸烟者,处罚人民币50元。在易燃、易爆场所,如仓库、制氧间、锅炉房等处吸烟者,处罚人民币200元。
第五十六条  凡医院的各类会议、培训、讲座和集体活动迟到、早退或无故缺席者,迟到、早退各处罚人民币200元,无故缺席者处罚人民币400元。
第五十七条  职能科室负责人和院领导对临床科室和职工以书面形式反映的要求解决的问题,一般问题超过3个工作日,或特殊情况超过15个工作日未给予答复或办理的,分别给予相关责任领导和职能科室负责人300元的经济处罚,造成影响或不良后果的,加倍予以处罚。
第五十八条  职工在科室及其它工作场所做饭的,给予当事人200元的经济处罚,科主任(科长)、护士长分别给予100元的经济处罚。
第五十九条  科室或个人无安全意识,出现火警、火险、被盗,或使用医院水、电等物资、器材为自己谋利,导致医院损失者,扣除科室管理质量分2分,由当事人赔偿损失,处以相应金额3倍罚款,并在全院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影响较坏者取消当年各类评先评优、职称职务晋升资格。
第六十条  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待岗人员待遇。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应予转岗(调离原工作岗位),实行边工作边学习边整改,学习内容为政治理论、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医院规章制度等。待岗期满前,由医院人事部门对其工作、学习和整改情况进行考核;待岗期间,只发放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80%,不发放绩效工资,且医院还需从中扣除代扣代缴的个人社会保险费。待岗期满,经本人申请,由院长办公会根据医院人事部门对其考核情况,集体研究决定其是否重新上岗。如不能正确认识和改正错误者,可再延长待岗时间。以上待岗人员待遇,仅适用于违反本《守则》规定的待岗情形。
第六十二条 进修、实习人员违反本《守则》规定者,立即停止进修和实习,医院不出具任何进修、实习的证明、证书,并将违纪情况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
第六十三条 本《职工守则》未尽事宜,有现行规章制度的,按现行规章制度执行,无现行规章制度的,由院长办公会参照本《守则》,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研究决定。原有关规章制度与本《守则》有抵触的,按本《守则》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职工守则》自二0一七年元月起执行,原《职工守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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